华南农业大学业务系统数据集成规范
华南农办〔2018〕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单位作为学校数据资源的生产单位,应遵循《华南农业大学数据管理办法》,保证数据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第二条 为了保证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资源能够在学校整体的信息化过程中流转起来,数据应尽量采用自动、实时的数据接口管道方式共享流通。各类业务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与校级数据中心的数据管道对接工作。
第二章 业务系统数据集成要求
第三条 信息标准集成
(一)对于已建业务系统,建设方需按要求提供业务系统全量数据、完整的数据字典结构以及相关的代码数据,并根据学校信息管理规范将数据字典集成到信息标准管理平台中统一管理。学校代码集以国标为基础,如集成中出现冲突,则以国标或已确定的校标为准。
(二)对于新建业务系统,建设方需提供业务系统全量数据以及完整的数据字典结构。在业务系统建设过程中若涉及代码数据,以学校信息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如学校信息管理规范中未定义该类代码集,则由业务系统建设方经业务系统所属单位提交至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数据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三)因业务系统升级或变更引起数据资源的物理属性(共享数据库账号密码、数据字典、代码集、视图等)发生变更时,业务系统责任单位应及时向信息办、数据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当数据资源的共享属性发生变更时,请参照《华南农业大学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办法》及时变更数据资源的共享属性。
第四条 业务数据集成
图1业务数据集成拓扑图
(一)业务系统的所有业务数据需要原样交换至前置库中,业务系统需要按照数据交换的要求提供源表/中间表/视图的具体信息,包括表名/视图名、字段的具体含义。
(二)前置库数据经过清洗、转换后交换至主题域库中,发挥数据资源在数据共享、数据分析与挖掘、辅助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三)在保证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各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各类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使数据资源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
第五条 业务数据共享
图2业务数据共享拓扑图
(一)业务系统如有数据资源共享需求,其所属单位有权利向信息办、数据中心提出数据资源的使用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办、数据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的数据接口(API)或数据交换(ODI)等方式提供数据,具体详见《华南农业大学数据使用申请流程》。
(二)各单位在使用共享数据时只能通过信息办、数据中心获得,不得在不同业务系统之间以任何电子或纸质文档的形式传递。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范由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办、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